<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

        索引号: 114404030069942000/2022-00323 分类:
        发布机构: 珠海市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8-24
        名称: 珠海市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2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

        发布日期:2022-08-24  浏览次数:-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珠海市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及《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拨打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756-2780278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 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十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人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登记,根据举报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本部门核查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拒绝,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属于上级、下级部门核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举报案件。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上报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并做好记录备存。

          第十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单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承办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

          (二)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

          (三)经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挂牌督办;

          (四)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

          第十 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由最先接到举报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各部门也可以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并答复举报人。

          第十 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举报受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十 经调查属实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在领取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二十 区财政部门应将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奖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举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的;

          (三)对重大、紧急突出问题依法应当到现场核查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四)应当履行核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五)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 本办法由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6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7年9月16日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2018〕19号)《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应急〔2022〕52号)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珠海市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